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理解:1.“构成犯罪”,而非“经人民法院判决”,其实已经明确了作出行政处罚的条件只需达到“构成犯罪”即可,所以要吊销其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57号令)
第51条 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46号令)
第82条规定: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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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比危险驾案撤案、不予起诉的驾驶证吊销。
2023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条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无论其是否经过法院有罪判决,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吊销驾驶证。
依法理、类比角度讲,交通肇事罪已经酿成了危害后果,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性,相对部分未酿成严重后果危险驾驶罪而言,或者后果较轻的,交通肇事犯罪吊销其驾驶证符合公序良俗。
2、交通法与公安部令相比,属于上位法,其制定和修改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公安部157号令和146号令属于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两个法律之间如有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且检察机关的不予起诉决定书上载明的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罪,而不是不认为某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话已至此,是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已然清晰。
3、检察机关作为公诉和监督机关,在向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建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充分遵循行政处罚应与其违法犯罪的事实相一致的原则,依法建议吊销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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