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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辆超限大货车“组团”闯卡上高速,严惩!
发布时间:2023/10/16 阅读:40077

4辆超限大货车“组团”闯卡上高速,严惩


10月7日23时40分许,重庆高速公路交巡警四支队接报警:S24梓白高速白涛收费站4辆尺寸严重超限的商品运输车辆不顾收费站工作人员劝阻,强行撞击收费站栏杆后驶入高速公路,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和通行秩序。


重庆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立刻核实冲关车辆信息,并迅速锁定涉事车辆的位置及行车轨迹,赓即开展布控查缉,指令长寿、涪陵、丰都大队前往预定点位做好拦截准备。10月8日1时25分,成功在G69银百高速公路丰都服务区将4辆闯卡大货车查获。

 


经查,这4辆大货为攫取运输利益,逃避执法检查,均存在超限的违法行为,其中,外省籍货车3辆,重庆籍货车1辆,民警现场对驾驶人及驾驶车辆进行固证,并联合事发地派出所对4名当事人及同车的4名乘车人进行调查询问。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违法情节,分别对李某林、刘某亮、胡某辉、段某作出了拘留5至7天的行政处罚,并将4人涉及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将移交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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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装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其中重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 重庆交巡警、重庆高速ETC、第1眼新闻


责任编辑:杨双平 张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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