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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一记者敲诈某企业10多万元,被法院判刑
发布:2025/2/27 来源: 阅读:12087

       本网讯:基本案情  张某因土地塌陷问题,联系温某请求对此事进行报道,温某同意后便与张某一起来到下枣林乡某村了解情况、搜集资料,之后到甲公司附近实地观察,温某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之后,温某在优酷网发布《甲公司不为人知的秘密》的视频,视频中包含了甲公司的污染以及土地塌陷等内容的描述。该视频在网上给甲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甲公司矿长王某便找刘某帮忙协调处理。刘某约见了温某,要求其删除视频,并就删除视频的好处费进行了商量,温某同意以13万元的价格删除视频。刘某电话告知王某情况,王某被迫同意答应当天付款。当天下午,甲公司在转账给刘某15万元后,取现13万元支付给温某,温某当场删除了视频。案发后,温某对所涉嫌的敲诈勒索行为供认不讳,并通过赔偿取得谅解。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温某作为记者通过自媒体发布偏离事实的负面信息,利用舆论威胁索取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新闻记者在如实报道事实和让公众知晓的范围内合法地享有新闻报道权。但对于记者、自媒体用户,通过自媒体发布偏离事实的负面信息,利用自媒体受众群体、粉丝量、舆论发酵等“行业影响力”,实施威胁行为,以索取钱财为对价迫使企业签订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公关协议”,支付“公关费用”“合作费用”以“删帖”的,应当认定为新闻敲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惩治。

    责任编辑 / 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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