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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武建设凤凰名城违规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不整改导致火灾发生,泰然自若是谁在为他撑腰?
发布:2020/9/9 来源: 阅读:5866

 

  

  编者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武建设凤凰名城违规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不整改导致火灾发生,造成吴俊秀直接财产损失40余万元,火灾发生至今一年半时间过去了,受害人吴俊秀四处奔波,多次向县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至今得不到解决,究竟背后有什么猫腻?马上又到冬天了,对于居无定所的吴俊秀来说,也不知她的维权路还有多长。希望宁武县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真正能把老百姓的民生放在首位,多一份安宁,多一份和谐。

  

  

  

  

  【一】

  求助信:

  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入驻宁武县城启动商品住宅楼建筑开发项目。按宁武县人民政府的规划使用土地面积7388.7w2,数月后2010年12月29日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2010)810号文件核准山西茂业公司在宁武县凤凰名城小区建设面积为34244m2,宁武县人民政府无条件按忻州文件照办。楼盘于2012年底初步建成,宁武住建局于2012年12月25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见宁武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山西茂业公司因有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件宁武县人民政府、宁武县城建部门,为开发商一路绿灯,于2013年楼盘建成,凤凰名城大张旗鼓四处散发广告,堂而皇之开始售楼了。吴俊秀于2016年十月份左右购买凤凰名城B座二单元804A,购买后即开始装潢而后入住。2019年2月5日14时40分发生失火,经宁武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失火现场灭火施救并勘验,认定起火因为电气路线设备故障引起火灾。造成本人直接财产损失40多万。对于本次火灾的最根本因素是本人所住楼层的上一层有水管漏水渗漏到我房间引起电器路线设备故障。对渗漏水问题本人找过小区物业,物业承诺修理,但问题直到失火事故发生也未能处理。

  失火事故发生相邻住户同样受到不同程度损失,当时相邻人救火推开消防门打开阀门,消防水管无一滴水,无法施救。楼层内无一具消防灭火器。消防车开到小区被停放的大车小车阻路无法接近失火楼层,直烧到室内一切物品化为灰烬。

  事故发生后全家居无定所,寒冬腊月全家人寄居一车库内,无水、无电、无暖,苦不堪言。在处理本次事故中一波三折,第一次消防大队主持调解,本人提出赔偿请求,开发商认为不合理,拒绝赔偿。第二次宁武县建设局责令开发商赔偿,但开发商口头承诺协商解决,开发商拒绝与受害人见面,更不用说协商的事了。第三次本人上访到宁武县信访局,在信访局主持下本人委托律师与开发商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见赔偿协议书)但开发商至今未履行协议。

  山西茂业开发有限公司为什么能无视政府部门的整改令,无视受害人的苦难,无视信访部调解协议,核心是靠山强硬,第一靠山: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文,将宁武县批准土地使用面积7388.7㎡变更为34214㎡(忻发改投资发[2010]810号文),宁武县只能执行忻州市的批文,田贺玉分管城市建设的田贺玉副县长,只能表示无奈,只能按市级批文照办,时任宁武县城市建设局局长朱月生也只好按上级批文划地块、做规划、批准建设。详见(宁武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山西茂业负责人方斌为何不配合宁武县建设部门下达的整改令,无视宁武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的处理意见,最根本的因素是身后有靠山,后台硬、有宁武县建设部门保护伞罩着,公司深知金钱万能,因而我行我素不把我当事人所受的苦难当一回事,而宁武县人民政府面对有钱有势的开发公司束手无策,建设局长张宝生故意拖拉不办,不作为。失火事故发生至今日已一年半时间了,受害人四处奔波,寻求一个安生立命的居所,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部门,然而一切茫然。首先建设局张宝生局长推拖不办,不作为。其次信访局局长三番五次催促茂业公司履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公司负责人方斌经理今日推明日,明日推后日故意拖延直至后来茂业公司方斌拒绝接听信访局电话。同样宁武县天池苑小区失火事故通过媒体曝光,建设局马上行动,在两个月内受害人与开发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赔款到位,然而同样的失火事故受害人吴俊秀、吴应林拖了一年半迟迟得不到解决。受害人无依无靠,呼喊微弱无力,唯求助新闻媒体为无助的百姓发声,期盼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不胜感激。

  求助人:吴俊秀 吴应林

  2020年7月22日

  

  

  【二】

  举报信

  各级党委、人大、监察委:

  我叫吴俊秀,女,身份证号142227198205144121。是宁武县凤凰名城小区业主,系违建小区受害人。因该小区擅自篡改建筑工程规划,将规划的18层楼房改建成29层,将规划的一梯二户改建成一梯四户;同时也违反消防法,造成火灾后消防车无法施救;更违反建筑法律法规,所建楼盘无法竣工验收也无法整改,除非拆除。按规定这样的楼盘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本就不能投入使用。然而开发商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然将该小区违建楼房,全部出售。

  我家于2016年购买了该小区B座二单元804房,2019年2月5日,因电路设备故障引发家中失火,消防又不能正常施救,烧毁家中财产40多万元。

  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违规违建还可以理解,但如果职能部门规划局、住建局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那么违规违建的现象也不会发生。对于这样违规违建在宁武县普遍存在,并非个案。难道说宁武县职能部门的领导不应当承担责任吗?

  针对宁武县凤凰名城的违规违建,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4条,《建筑法》第74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至66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是宁武县规划局、住建局对群众的举报置之不理,这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如果不是故意,那就是渎职了。所以说,宁武县规划、住建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一)项(四)项的规定,并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请求各级党委、人大、监察委督促宁武县监察委对该事件立案调查。

  此致!

  举报人:

  电话:

  2019年6月29日

  呈:

  

  

  

  

  【三】

  信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吴俊秀,女,汉族,山西省宁武县西马坊乡后吴家沟村人,系宁武县凤凰名城小区B座2单元8层804房业主,身份证号142227198205144121。

  申请人对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9年4月2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和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不服,特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事项:

  1.请求复核机关对《答复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予以纠正,对开发商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吊销资质证书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失职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复核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购买了宁武县凤凰名城小区B座2单元804房,该小区开发商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目前无法为业主办理产权证,原因是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将规划的18层建成29层,将规划的一梯二户建成一梯四户,违规施工,不符合消防要求。导致2019年2月5日申请人家中失火,消防不能正常救火,烧毁财产40多万元。如果开发商不违法施工,如果职能部门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人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从《答复意见书》可以看出,针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图纸,未竣工验收已使用多年,宁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只是下达了整改和停工通知就完成了任务,正是这种失职行为,才导致了宁武县建筑市场的一片狼藉。更可笑的是《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断章取义,片面引用法条,认为《答复意见书》不需要纠正。这不是在依法行政,这明显是权力在作怪。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58条、59条、60条、64条、65条和66条明确规定,应当给予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施工单位罚款及吊销资质等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申请人认为职能部门完全应当对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了不让依法行政成为一句空话,希望复核机关秉公执法,纠正《答复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错误行为。

  此致!

  申请人:

  电话:

  2019年6月29日

  

  

  

  

  

  【四】

  控告人:吴俊秀,女,宁武县西马坊乡后吴家沟村人,现住宁武县凤凰名城小区B座2单元8层804房,身份证号:142227198205144121。

  被控告人: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铜锣湾小区7幢A座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方斌

  被控告人:宁武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被控告人:宁武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被控告人:宁武县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朱月生,职务:局长

  控告请求事项:

  一、请求主管机关依法责令被控告人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改在宁武县凤凰名城的违规建筑并赔偿因2019年2月5日因失火给控告人及邻居造成的经济损失 多万元;

  二、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宁武县城乡建设局、宁武县规划局、宁武县住建局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与事由:

  控告人家共有五口人,上有80多岁的婆婆,下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控告人和丈夫都没有固定的工作。为了让孩子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2016年,举债在宁武县凤凰名城小区购买了76.7平方米的住房。

  2019年2月5日(春节当天)上午十一点钟,经对家中明火用电器检查后离家外出,在下午2点35分接到七楼房主打来的电话说家中冒烟可能起火,控告人接到电话后急忙在2点40分左右赶回家中,在本单元楼门口遇到管物业的张有才,告知已报警。控告人很快从步行楼梯赶到家门口,此时家门已大开,烟雾浓密,但没有明火,六楼、七楼邻居也在现场,几人试图灭火,没想到消防栓里没有一点水,无法将火势控制,只能等待消防人员的到来。消防队于3点01分赶到,可是消防通道都被院内乱放的小车占满了,消防车无法进来,只能在院外将消防云梯打开,可大门都挡住了云梯,左挪右挪才将云梯升起,这时屋内已是一片火海,到5点钟才将火势控制。几个小时的时间控告人家的生活用品全部变为灰烬,上下左右邻居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控告人一家的直接损失达40多万元,邻居们的损失也在十万元以上。经消防鉴定起火原因是,管道多次漏水引起插座连电起火。该起火灾给控告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一家五口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因宁武县凤凰名城小区是典型的违规建筑,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该 起火灾完全是因为被控告人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和违法造成的,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宁武县凤凰名城小区A 座规划的18层楼擅自盖成28层,将B座一梯2户擅自改成一梯4户,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导致漏水、漏电,更重要的是该小区不符合消防要求,工程不通过竣工验收,是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被控告人宁武县城乡建设局、宁武县规划局、宁武县住建局作为政府监管部门明知被控告人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违规开发,仍然玩忽职守,对造成的火灾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山西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控告人宁武县城乡建设局、宁武县规划局、宁武县住建局直接责任人员严重玩忽职守,应当对火灾事故承担责任。为捍卫法律的神圣权威和尊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恳请地方党委、人大、监察委及政府主管领导履行职责,为控告人及相关受害者作主,讨回公道。

  此 致!

  呈:宁武县信访局、宁武县监察委

  宁武县委任宁虎书记

  宁武县王卓县长

  控告人:吴俊秀

  电话:18535056950。

  2019年 2月25日

  附: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火灾照片 张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火灾事故认定书

  

  

  

  


  

  

  【五】

  

  

  

 

 【六】

  行政处罚【信用中国】1

序号 处罚决定日期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操作
1 2018-04-11 宁武国税东寨罚〔2018〕4号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自2017年2季度开始为申报 - 宁武县国家税务局

   来源:今日政经参考

       编辑: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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